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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再易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 朱秀珠再審被告 謝榮裕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應徵收之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

1 項亦有規定。

二、再審原告未繳納應徵收之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18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1 年3

月7 日寄存送達,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陳章榮

法 官 邱光吾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裁判日期: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