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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勞聲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9 年12 月14日本院109年度勞聲再字第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予以駁回,再審聲請人提出抗告後,經駁回抗告確定。本院於111年1月4日命補正,聲請人於111年1月11日收受後,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是其再審聲請非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裁判日期:202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