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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勞補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55號原 告 ONYEKA OBAS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楊芝青律師

黃思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盛文、范振新間許可執行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零參萬零貳佰貳拾捌元(計算式:原告主張其請求許可執行之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係判命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509,412.93元起訴日即民國111年4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505=新臺幣15,030,2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參佰伍拾貳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裁判日期:2022-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