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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史文琪被上訴人 史安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3,9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41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並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提幸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裁判日期: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