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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家提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提字第5號聲 請 人 曹國豐上列聲請人因強制住院事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1年12月2日下午2時許,遭6名員警持斧頭劈開門後闖入逮捕,且未經法院核發拘票或搜索票,顯然執法過激,造成伊之身心傷害甚深,也感到委屈及不白。伊近來飽受鄰居4戶以電磁波嚴重干擾,造成搖頭就會出現「嗡嗡」之聲響,電池波在臺灣造成可怕結果,「小燈泡」案件之加害人可能因此長時間無法睡覺,精神過於緊張,並受到週邊奸佞小人說出捕風捉影的言語,才會導致遺憾發生。另伊未攻擊里長、在路上大吼或追隨社區女子,亦僅在家中自稱果真如此伊就是玉皇大帝派來的侍衛,一定是家裡遭裝設監視錄影器,法官才會巧妙知道這句話。伊擔心家人及豢養之3條狗,也需於112年1月4日前往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開庭,期望法院慎重理解前因後果,從法理面進行真切之檢討瞭解,讓伊盡快出院,恢復自由之身心靈狀態。

二、「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同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且依該項之立法理由,可知法院於提審事件中,僅應審查有無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以及逮捕、拘禁之程序是否合法,而非認定受逮捕或拘禁之人,有無被逮捕、拘禁之本案實體原因或受逮捕、拘禁之必要性,所採行之證據法則,則以自由證明為足。次按「本法所稱之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現行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及第4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110年間因拿刀丟出戶外、自言自語及對答不切題,

經亞東醫院診斷為疑似思覺失調症及情感性精神病,另於同年月起至111年11月14日間,陸續有持安全帽攻擊鄰居、在路上對人或空氣亂罵、半夜大聲吼叫、尾隨社區女子、恫稱燒毀機車、在路上大聲吼叫等滋擾行為,並於111年11月間向家訪社工表示深受幻聽及電池波干擾,嗣於同年12月1日欲攻擊里長,經警消護送至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急診,翌日接受該院指定之精神專科醫師林安省、潘亦蕾進行鑑定,認聲請人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因社會、思考、認知與判斷功能缺損,無法瞭解、使用或權衡就診醫療決定之重要資訊,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臨床上診斷為嚴重病人,復以聲請人有前述傷害他人之虞之行為,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但聲請人拒絕接受住院治療,乃由該院緊急安置,繼經衛生福利部審查會許可該院對於聲請人所為之強制住院申請等情,有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診斷證明書、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等為證(見本院卷第9、21-23、25-29、31、33頁),並據主治醫師徐智罡陳明:聲請人診斷為思覺失調症,被害妄想明顯,一直描述電池波對其造成之持續影響,目前缺乏病識感,又因聲請人獨居,擔心出院後中斷治療,將再度發生先前狀況等語(見本院卷第51-53頁),堪認為實。是此,聲請人所受之強制住院處分,核與前引精神衛生法第41條之規定相合,自無不法。從而,聲請人既係依精神衛生法之上揭規定而受強制住院之處分,足認其受逮捕、拘禁係具有法律上之依據及原因,程序上也無違誤之處,故聲請人聲請提審,求予釋放,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聲請人稱員警持斧頭門入屋將其逮捕,且無法院之拘票或搜

索票等語,縱認屬實,然警察機關係依精神衛生法第20條第6項授權訂定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第4條、第2條規定,對聲請人為緊急送醫等緊急處置,復以本件非刑事訴訟事件,自無需經法院核發搜索票或拘票,始得對聲請人強制力處分之問題,可認聲請人此部分主張應係誤解。

㈢聲請人又稱:伊飽受鄰居之電磁波嚴重干擾,電池波已造成

包括殺人案件等可怕結果,伊也未有滋擾或攻擊社區之行為,家中更可能遭裝設監視錄影器,並擔心家人及豢養之犬隻,另需前往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開庭等語,無論是否屬實,均不涉及聲請人受強制住院處分有無法律依據、原因,及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等問題,聲請人尚難執此作為聲請提審請求釋放之理由,併此敘明。

㈣本件係以視訊設備進行訊問,故於駁回聲請時,毋庸另行諭知將聲請人解返原解交機關,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姿嫻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裁判日期:202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