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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小上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小上字第94號被上訴 人 楊斯閎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王怡馨、王家松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王家松、王怡馨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然被上訴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被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以111年度小聲抗字第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故被上訴人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