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速連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巨葉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佳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預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預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3項亦分別有明定。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萬3,8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