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5號聲 請 人 許本爵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士林靈
糧堂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士林靈糧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四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士林靈糧堂之董事長,茲因捐助暨組織章程第4條所定之宗旨及目的事業不完備,乃於民國110年12月12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件所示條文內容,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士林靈糧堂第10屆董事會第4次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及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士林靈糧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4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欄,係針對財團業務範圍進行修正,涉及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及維持財團之目的,且經本院函詢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對上開變更之意見,經該局函復原則同意,此有該局111年4月7日北市民宗字第1116000935號函在卷足憑,故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章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