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27號聲 請 人 王文正代 理 人 邵曼珣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載運軌田蘊蘭伉儷學術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載運軌田蘊蘭伉儷學術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十五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司法院《79》秘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1年1月2日決議修正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提出相對人第13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111年1月25日函文、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原捐助及組織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等語。
三、財團法人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之規定。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財團法人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十五條所示部分,係變更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屬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上開修正明定相對人清算後賸餘財產應歸屬於財團法人中大學術基金會,該基金會係依法向本院登記,以協助校務發展、提升學術水準、支援校友學術活動為目的之財團法人,有本院109段法登他字第154號變更登記公告可參,可見上開修正並未違背財團法人法第3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本院另依職權調閱相對人登記卷宗核閱相對人登記資料,並參酌主管機關教育部111年4月26日函文表示之意見,認申請資料無訛,此部分聲請補充或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十六條所示部分,僅係補充章程修正時間,與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有必要等事項無關,毋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而可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