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47號聲 請 人 吳世雄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醣質科學研究教育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醣質科學研究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年2月17日秘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醣質科學研究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於民國111年3月3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修正後條文」內容,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覆核准,爰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台北市醣質科學研究教育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第7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及簽到單、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及對照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6月17日北市教終字第1113009780號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醣質科學研究教育基金會捐

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其中第2條所示內容係針對財團業務範圍進行修正,涉及維持財團之目的,其聲請變更章程,核與前揭民法第62、6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至於上開捐助章程第1條修正內容如附件所示僅係針對財團法

人名稱為變更,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此部分依前揭司法院函釋要旨,聲請人於取得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許可後,即可向本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核屬無庸本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附件:

條號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醣質科學研究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北市井上教授生化科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推展醣質科學研究相關之學術活動和教育為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下列業務: 一、辦理 [醣質科學講座] 事項。 二、奬助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與研究機構,從事以「醣質科學」為研究主題之優秀研究人員。 三、於國內大學與研究機構推廣醣質研究相關教育訓練。 四、接受或贊助國內大學與研究機構辦理前三項事項。 五、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本會以推展生化科學研究相關之學術活動和教育為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下列業務: 一、辦理[生化科學講座] 事項。 二、奬助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與研究機構,從事以「生化科學」為研究主題之優秀研究人員。 三、於國內大學與研究機構推廣生化研究相關教育訓練。 四、接受或贊助國內大學與研究機構辦理前三項事項。 五、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