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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66號聲 請 人 謝慕凡即社團法人臺灣人文公民協會清算人相 對 人 社團法人臺灣人文公民協會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執行人力不足,於民國111年7月30日召開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解散及選任伊自該日起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並報請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經該部於同年9月7日以台內團字第1110040178號函核准在案。爰依法陳報清算人就任等語。

二、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民事陳報清算人就任狀、民事陳報補正狀,業已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提出聲請人願任清算人同意書暨其國民身分證,另檢附相對人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解散紀錄暨簽到表(含委託書、會員名冊)、相對人理監事名冊、內政部111年9月7日台內團字第1110040178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章程、相對人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等件為證,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178條規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之聲報係屬適法,應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2-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