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66號聲 請 人 謝慕凡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社團法人臺灣人文公民協會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社團法人臺灣人文公民協會之清算完結期限准展期至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社團法人之清算,依民法第41條、公司法第334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19日就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前經本院准予備查,經本院登記處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以111年法登他字第522號函登記在案。惟因於結清帳戶時發現尚有應捐贈文化部之孳息新臺幣28元,因該部尚未提供繳款書,而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112年11月10日止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