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66號聲 請 人 謝慕凡上列聲請人因社團法人臺灣人文公民協會清算事件,聲請展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社團法人臺灣人文公民協會之清算完結期限准展期至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41條、公司法第334條,於社團法人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清算事件原應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清算完結。惟因文化部於同年10月初始送達繳款書,致伊未能於112年11月10日期限屆至前送監事審查,及召集會員大會承認,爰依法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113年5月10日等語。
三、查聲請人即清算人並無怠忽執行職務之情事,且確實不能於原准予展延清算之期限內完結清算,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