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78號聲 請 人 林進興代 理 人 林玉君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脊髓損傷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脊髓損傷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脊髓損傷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8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1年8月6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此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秘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併予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相對人第4
屆第4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見本院卷第19-37、47-49頁)在卷可稽,勘信為真。又依相對人最新法人登記證書(110證他字第464號),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程序上尚無不合。
㈡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8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
條文」欄第8條所示內容,該條文涉及董事之有無給職,核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與財團法人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有關事項,再參酌該相對人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亦於111年11月14日以函文許可變更(見本院卷第17頁)。則上開修正部分與相對人之成立宗旨及精神無悖,復未牴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聲請人另聲請就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4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
正條文」欄第4條所示內容,惟其僅為增訂分事務所及其地址,核非屬民法第62條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屬毋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