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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消債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債 務 人 温淼蒸代 理 人 林心瀅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勃英附件:

1.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3.說明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即民國109年3月至111年2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4.請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

5.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9年3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09年3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7.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請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查詢結果),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聲請前二年是否有變更要保人之情事。

8.說明債務人自109年3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

9.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0.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1.債務人之勞保費或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現居住成員。

13.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若為租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14.債務人家族系統表、戶籍謄本,說明債務人母親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母親之扶養費用?提出債務人母親及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母親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狀況。

15.說明債務人母親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如何分擔外勞每月薪資?若有扶養義務人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6.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權利?如有,請提出該商品、財物、權利現在價值之資料。

17.債務人是否有子女?如有,子女是否每月固定給付扶養費?給付金額為多少?

18.債務人現住地為新北市淡水區,請說明必要生活費用援引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標準之原因,並請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務必依照司法院書狀範例之消債書狀範例表格填寫)。

19.據債務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觀,有一筆臺灣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給付營利所得122元之紀錄,請詳細說明該筆給付之原因。

20.請陳報債務人提出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資料之金融機構名稱。又明細資料顯示帳戶內有多筆交易摘要為「基金」、「網銀定期存款」、「網際基金申購」、「存單利息存入」、「轉存定存利息」等支出/存入款項,請逐筆說明該些款項支出/存入之原因。

21.請詳細說明債務人於臺灣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單筆超過1萬元之支出/存入原因。

22.請說明債務人遭到詐欺時間為民國109年8月間,為何遲至於111年3月間才報案處理?本件詐欺案件損失金額高達300萬元,債務人為何有如此大筆之金錢?又本件詐欺案件後續進度如何(例:是否在偵查/審判階段?如是,請陳報受理該案件之地檢署/法院名稱、案號、犯罪嫌疑人/被告姓名)?

23.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