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消債清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債 務 人 邱春生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勃英附件:

1.債務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應說明當年約定每月應還款金額,並提出協商當時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

2.債務人已就上開協商毀諾,應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說明毀諾前3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

3.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4.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說明債務人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6.說明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即民國109年5月至111年4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7.提出債務人名下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估價報告。該土地是否曾被聲請強制執行?如有,請陳報執行法院、案號及其相關資料。

8.請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輛之行照、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

9.債務人除郵局存款帳戶外,是否有其他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存款帳戶?如有,請提出自109年5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0.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請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查詢結果),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聲請前二年是否有變更要保人之情事。

11.提供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據實詳述其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自109年5月迄今之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每月營業收入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例如:油費、保養費),並提出相關單據。

12.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3.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4.債務人之勞保費或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5.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現居住成員。

16.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若為租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17.債務人家族系統表、戶籍謄本,說明債務人母親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母親之扶養費用?提出債務人母親及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父母親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狀況。

18.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19.債務人之子女是否每月固定給付扶養費?如有,給付金額為多少?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