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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再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41號再審聲請人 王翠蓮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2號裁定聲請再審,其民事再審狀載以黃伯川為再審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惟查黃伯川業於再審聲請人民國111年8月10日聲請再審前已解任,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是黃伯川無再審相對人之法定代理權。再審聲請人逕以黃伯川為再審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聲請再審,於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法定代理權之欠缺,載明再審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劉逸成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日期: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