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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5號聲 請 人 葉一豐代 理 人 張世柱律師複 代理人 潘宜靜律師相 對 人 0000000000(姓名、住居所詳卷)代 理 人 柯萱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57號),聲請人聲請複製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其他刑事辯護人有向最高法院聲請錄影光碟,但以我們所知,最高法院有為閱覽限制,我們沒辦法完全拷貝閱覽,故聲請複製並交付系爭錄影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複製交付之系爭錄影光碟,包括兩造間性行為之過程,涉及聲請人隱私權之核心。而因數位檔案具有得輕易複製、散佈快速、難以收回之特徵,若上開影像檔案外洩,將對聲請人之隱私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本院因認不宜許可聲請人複製系爭錄影光碟,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裁判案由:聲請錄影光碟
裁判日期:202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