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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9號聲 請 人 林威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渝潼間聲請解任信託受託人等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裁判日期:20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