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史曜豪上列聲請人因與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抗告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非由本人簽發,本票係偽造,已提起抗告,併聲請停止執行。
二、按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本票經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時,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者,須於接到該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執行法院始停止強制執行;而以上之停止,均係以強制執行程序存在為前提。查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雖已收受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裁定,然於抗告程序進行中,尚未開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無據,自應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