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許瑞峯代 理 人 陳雲南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思枬間請求移轉股份登記事件(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8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重訴字第三八0號請求移轉股份登記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0度重訴字第380號請求移轉股份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因民國111年6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關於證人薛村禾之供述多與事實不符,為明瞭該證人供述內容,及為迅速正確陳報對該證人證述內容之意見,以維護伊之訴訟權及法律上權益,爰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