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衛字第6號聲 請 人 A01 住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1年7月20日中午站在牯嶺街口車道分隔線間之水桶上指揮交通僅不到10分鐘,以交通違規處罰即可,毋須限制人身自由,且伊遭戴著密錄器之公衛護士與警消人員團團圍住,如有推打攻擊其等之行為,不可能未以現行犯被拘捕,伊上警車後亦得到員警鬆開手銬戒具,顯見伊未攻擊他人。又伊於同年月21日晚間遭拘捕時,不僅未有合理理由,警消人員還強闖民宅及對伊為強力之束喉攻擊,致伊受傷疼痛,住院後醫院也不願以內視鏡幫忙檢查,還稱伊全身無傷,伊則從頭到尾都未與警消或護士有任何碰觸。此外,伊站在水桶上指揮交通或自家陽台鐵櫃上,均無自傷或傷害他人之意圖,而是因衣物、證件、卡片等遭盜取,始於同年月20日傍晚及21日中午、晚間進行演講,陳述政府之不仁不義,隨後就遭到拘捕。再伊母親已85歲高齡,且有糖尿病及家族遺傳退化性疾病,亦因接受骨折手術需每天復健,平日與伊相依為命,恐在伊遭拘禁期間病況急遽惡化,生活也無人得為協助照顧。另伊係遭虛妄診斷為中度思覺失調症,實則伊係因長期遭到幼弟家暴及提告,忍無可忍才在街頭痛罵幼弟,遑論伊更曾報案及協助追捕歐洲ATM詐欺提款犯罪集團,並婉拒接受表揚及獎狀、獎金,主治醫師也在伊質問下,面紅耳赤地逃出診間。末伊希望各單位秉公執法,勿以政爭玩弄人民,甚至剝奪人民自由,此亦為我國簽署世界人權宣言所要求,務須共同弘揚人權及法治。綜上,爰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准許停止強制住院。
二、按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為嚴重病人者,如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且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卻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但詢問嚴重病人意見後,其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此有精神衛生法第2條第4款、第41條第1項至第3項、第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可參。又經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住院,亦為同法第42條第3項前段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經診斷患有思覺失調症,有怪異妄想、被害妄想及干
擾行為,因欠缺病識感而拒絕就醫導致病況加劇,過去亦曾因攻擊母親而強制住院,出院後仍然拒絕治療,於111年7月21日前1、2週,經常在馬路中央抗議,又於同日下午在家中陽台邊吼叫,出現疑似跳樓之行為,另曾於同年月19日攻擊地區護士,於同年月21日由警消送至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下稱三總北投醫院),在急診會談時情緒激動,且拒絕住院接受治療,乃由三總北投醫院緊急安置,並由該院精神科乙○○、丁○○專科醫師實施強制鑑定後,認聲請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後,繼經衛生福利部許可對於聲請人之強制住院等情,有該院急診病歷、病人住院同意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保護人意見書、診斷證明書、執行緊急安置通知單、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等為佐(見本院卷第21-37、59頁),並有聲請人站立家中陽台、馬路中央之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11年8月10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113015307號函文及所附員警職務報告等可證(見本院卷第61、63、71-73頁),復據乙○○醫師陳明:聲請人之前就診斷為思覺失調症,但沒有接受治療致情況愈趨嚴重,常常有受迫害之想法等語(見本院卷第45-47頁),堪認為實。是此,聲請人既為精神衛生法所定之嚴重病人,且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亦經強制鑑定有強制住院之必要,並由衛生福利部審查會許可,已合於上揭法文規定,併參以乙○○醫師陳稱:聲請人目前妄想仍然持續,必須接受住院治療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亦見聲請人仍有繼續接受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可認聲請人所受之強制住院處分,應無違法或不當。
㈡聲請人主張:公衛護士與警消人員強闖民宅及對伊強力束喉
攻擊,致伊受傷疼痛,醫院也不願以內視鏡幫忙檢查,伊更從未與警消或護士有任何碰觸,且伊不論站在水桶上指揮交通或自家陽台鐵櫃上,均無自傷或傷害他人之意圖,無非係因物品、證件遭盜取才演講政府之不仁不義,隨後就遭到拘捕,伊更曾報案及協助追捕詐欺提款犯罪集團後婉拒接受表揚及獎賞,主治醫師甚在伊質問下倉皇逃出診間,顯見伊罹患思覺失調症為虛妄云云,不僅未見舉證以實其說,難為憑信,復因上述情節客觀上難認合理,益徵聲請人確實呈現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而屬需接受強制住院治療之嚴重病人。
㈢聲請人再稱:伊母親已85歲高齡,且有糖尿病及家族遺傳退
化疾病,還因接受骨折手術需每天復健,生活也需要他人協助照顧云云,縱認屬實,然本院衡酌聲請人於111年7月21日係由家屬報警求助,且有社會福利資源與支援系統得在需要時,對聲請人母親提供適當之協助,難認聲請人得執此作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之正當理由。
㈣綜上,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