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衛字第8號聲 請 人 蔡○○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無被害妄想、幻聽,因中間有黑道團體從中操弄,才對路人吼叫、揮拳作勢攻擊,黑道團體長期用詐欺方式,找人滋事求財或使我進出牢獄,影響我財物、名聲損失不計,所以見到黑道團體宣傳才會吼叫、揮拳攻擊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次按,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5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2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但經2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60日為限;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同法第42條第1、2、3項亦有明示。
三、經查:
(一)聲請人有被害妄想、幻聽,因無病識感而拒絕返診,對家人有敵意,長期離家在外流浪,民國111年9月26日對經過的路人吼叫及揮拳作勢攻擊,有傷害他人之虞,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經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緊急安置,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審查會申請強制許可住院,經該部審查會審查決定許可聲請人強制住院之申請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11年9月29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10210484號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願任同意書、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緊急安置告知通知單、國防醫院學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強制住院審查結果說明書、病人住院同意書(拒簽)、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病歷、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援紀錄表等件可憑(本院卷第9至29頁),聲請人於本院陳稱:背後有人操縱,報案時那個人會藉故找我惹事,作一些會讓我找他麻煩的事情,我阻止他騷擾我,他就會說我弄他,他會跑過來騷擾我,例如一直看我,或是咳嗽兩下,或是聊一些奇怪的內容,像是政治方面怪怪的內容,或是說我之前鬧過的事情,像是在火車站聊天時,說我參與政治,說我賣屁股的動作等語(本院卷第57至59頁),且王○○醫師於本院陳明:9月中旬聲請人因妄想有對路人吼叫、揮拳攻擊的動作,認聲請人會傷人所以送醫治療等語(本院卷第59頁),足認聲請人有繼續接受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可認聲請人所受之強制住院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二)聲請人固主張並無被害妄想,係有黑道背後操弄云云,然依聲請人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載明,聲請人服完兵役後,開始人際退縮,有被害妄想、幻聽,曾被動配合至外院就醫,但因無病識感又拒絕返診,自理及職業能力日漸下降,擔心有人害自己,而在家中睡陽台,曾覺得鄰居針對自己而破壞對方物品,甚至會過度害怕而離家,長時在外流浪,待過河堤、台北火車站,後續都覺得有人針對自己而離開,綜合上述之事證,病人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111年開始住在馬路邊廢棄貨車斗,有明顯上述症狀干擾,對空謾罵吼叫,對經過的路人吼叫及揮拳作勢攻擊等情(本院卷第43至44頁頁),且聲請人之母邱○○亦陳稱:常覺週遭人要對他不利,會咆哮揮拳之類,或破壞他人物品,已有數次,因次入獄多次,與他討論任何事情,結果都是以别人要謀害他為結局,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可參(本院卷第33頁),顯見聲請人有被害妄想,又有傷害他人之虞,為嚴重病人,聲請人前揭主張,並非可採。
(三)綜上,聲請人經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且有傷害他人之行為之虞,則本件強制住院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以前詞置辯,聲請停止強制住院,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提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