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衛字第9號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被送往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嗣經該院申請強制住院並獲衛生福利部許可在案。惟查:
㈠聲請人未曾有過精神病史,事發當天過程中無傷害他人之虞
,係因聲請人心情不好獨自在房間裡丟風扇及遙控器,但未曾對家屬丟,因家屬至房間內指責及拉扯聲請人,企圖制止聲請人,家屬所受擦傷係因拉扯聲請人所致,並非被風扇或遙控器所傷。
㈡當日警察到場後未要求雙方驗傷,也未提及聲請人有精神症
狀,並表示聲請人可去醫院檢驗猴痘,如未感染猴痘即可回家,結果救護車竟將聲請人直接送往精神醫院。
㈢聲請人與主治醫師多次會談,醫師並未確切說明病狀,聲請
人入院後持續服用抗生素,此並非治療精神疾病之用藥。聲請人曾患有婦科疾病,因強制入院之身分遭拒絕看診,剝奪聲請人出院看診之權益。
㈣綜上,爰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停止強制住院。
二、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為嚴重病人。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第41條第1、2、3項、第42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雖否認本身患有精神疾病,並稱本件事發過程中其並
無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云云。惟聲請人之保護人即其母李惠梅對聲請人強制住院表示意見略以:「⒈(聲請人)幻想她的男友聯合父母、家人一起害她。⒉強烈認為自己患有癌症、傳染病。⒊情緒激動、怒摔東西。⒋幻想別人故意陷害她。
⒌都把自己說過的事,又轉說是別人說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按保護人為聲請人之母,彼此為骨肉至親,衡情應無故為不利於聲請人陳述之必要。而聲請人亦在庭陳稱:當天伊只是跟家人講話,伊回房間心情不好就摔電風扇及遙控器,家人進來房間制止伊,跟伊發生拉扯,伊認為自己有罹患愛滋或梅毒,伊之前有去驗過,但驗的結果都沒有等語(本院111年12月5日筆錄),與保護人上開⒉、⒊點所稱大致相符,可認保護人上開所稱尚非無據。
㈡聲請人經醫師診視後,認聲請人自今年九月開始出現被害妄
想症狀,在家中多次表示父母跟前男友一起聯合陷害聲請人,但無法明確說出如何陷害,卻因此多次與父母起衝突,並表示自己有生病,得了愛滋、梅毒、猴痘以及癌症,並對此堅信不疑,父母予以澄清都無效;近日又莫名一直說父親有外遇,父親表示聲請人說的對象都已經是五、六年前的朋友,母親也表示聲請人莫名妄想,今日聲請人持續因上述症狀與父母衝突,在家中有摔遙控器以及電風扇行為,並與父母嚴重拉扯,因上述情形由父母報請警消送至醫院。綜合上述之事證,病人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聲請人因上述症狀,以致於社會功能、思考、認知、判斷功能缺損,無法瞭解就醫診療決定之重要資訊,無法使用或權衡就診醫療決定之重要資訊。基於上述事實,認定為嚴重病人等語。此有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申請強制住院適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4-25頁)。按診斷及鑑定醫師曾裕庭、李彥鋒均為精神專科醫師(精神專科醫師字號:精專醫字第001619號、001706號,本院卷第25頁),具有精神科診療之專業,且其等與聲請人並無恩怨或特殊之情誼及利害關係,應足信其等以公正、專業立場進行診斷、鑑定,而不致偏頗,該診斷及鑑定應可採信。聲請人既有上開行為脫序之事實,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且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顯見聲請人病識感低落,堪認二位醫師之診斷、鑑定並無違誤,聲請人確屬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所稱之嚴重病人。則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於111年10月24日予以緊急安置,自屬有據。
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緊急安置聲請人後,經二位專科醫師即
曾裕庭、李彥鋒鑑定後,認聲請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該院於111年10月25日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經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北部地區)111年10月26日第108次審查會議,許可通過強制住院審查,其審查許可結果認聲請人「具精神症狀干擾,並有傷人之虞,宜住院治療」等語,此有審查會議紀錄在卷可佐(本院卷第34至36頁)。
㈣綜上所述,對於聲請人之強制住院決定,合於上揭法文規定
。且審查會議乃由專業人士組成並審查,該審查會議對事實認定並無明顯錯誤,亦無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違法情事存在,堪認聲請人確有上開病情,則審查結果認聲請人應予強制住院治療,並無不妥。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提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