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38號原 告 李桂英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依法應補正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4款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狀內僅記載被告為「蔡英文、邵雨薇二家族」,並未載明被告正確完整全名、住所或居所,而原告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僅泛言:邵雨薇家族為何在汐止、內湖還強幹騙別人的老公,蔡英文家族在肯德基騙吃,蔡英文家族、邵雨薇家族害死原告6個雙親、父母,蔡英文家族騙國民多少房租,請問蔡英文家族錢呢,邵雨薇家族強姦、綁架、威脅小三,都是死刑等語,本院並無從依該事實特定被告,原告未依上開規定記載被告姓名,應予補正之。

二、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於起訴狀內除記載上開所列事實,並未說明其請求「蔡英文、邵雨薇二家族」為何法律關係,又原告請求警方尋找失蹤人即原告之配偶、姪、兒、孫、親人等,應由原告另行尋求警察處理,並非本院得以受理。原告起訴並未載明「訴訟標的」(即法條規範作為請求權基礎)為何,應予補正之。

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該款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故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載明本件訴之聲明為何,應予補正之。

四、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另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附錄法條①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②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