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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85號原 告 王李謹訴訟代理人 李孟翰律師被 告 黃麗華

王健禎王健嘉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健珉律師被 告 王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11,3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彥儒附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與系爭房地相近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62,000元,而系爭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93.28平方公尺,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5,111,360元(計算式:162,000元×93.28平方公尺=15,111,360元)。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