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88號原 告 魏榮治訴訟代理人 魏子鈞被 告 許金象訴訟代理人 魏金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經原告變更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元(見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488號卷附之原告民國112年3月31日民事陳報狀、本院112年4月13日訊問筆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