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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5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00號原 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繆卓然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廷、闕煥庭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裁判日期:202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