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04號原 告 蔡國霖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林庭伊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及其他蔡金鳳繼承人就如起訴狀附表編號1至4所示於臺北市○○區○○段○○○○○○○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全部,為其等公同共有。惟原告僅提出鄰地同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系爭土地浮覆前面積等件供本院參考。然系爭土地尚未為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現查無土地登記謄本資料,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目前尚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予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