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 告 境觀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芷涵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徐子評律師黃致瑜律師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昭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昭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