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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31號原 告 邱德賢訴訟代理人 黃敬寓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吉娜吉瓦思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42,390元、100萬元、27,017元,合計為1,269,4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4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1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