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上列原告與被告章世傑間請求返還代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參仟玖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