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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46號原 告 天母華琪大廈愛B座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威程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邱莉軒律師被 告 簡麗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遷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及住戶規約、住戶自律公約之約定,訴請被告應自門牌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8樓之7建物遷離,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

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裁判案由:強制遷離等
裁判日期: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