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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8號原 告 郭大鈞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士誠間請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2項各定明文。又先買權為財產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審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參照)。是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應以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者所應給付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有優先購買權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優先購買之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訴訟標的,而原告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本院卷第32頁),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北投區 文林 1 244 133 1/18編 號 建 號 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2 1039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臺北市○○○○○路00巷00弄0號 1 層:82.67 騎樓:13.57 1/6

裁判日期:202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