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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80號再審原告 謝佳樺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支付命令)事件,原告起訴欠缺下列應具備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下列第(一)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民事聲請再審之訴狀上載明原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26號,聲明及理由欄則記載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720號支付命令,並聲明請求廢棄該確定支付命令,駁回再審被告之聲請。然查,再審原告非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26號民事判決之當事人,有該民事判決在卷可憑,是本件究係針對何法院、何案號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訴之對象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26號民事判決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720號支付命令或其他裁判),再審原告應確認之,並提出更正書狀正本到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定有明文。本件若針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720號支付命令或其他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請並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裁判日期:2022-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