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83號原 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繆卓然上列原告與被告A0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等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見司促卷第97頁),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66,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1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