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1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被 告 熊孟惠
陳文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20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算其價額。又所謂交易價格,應以市價為準,法院亦非不得以政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3號、105年度台抗字第504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主張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中國民國所有,原告為系爭土地之管理機關,系爭土地經原告查訪發現遭被告所有「北投區幽雅路杏林巷2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樓房、階梯及天橋」、「北投區幽雅路杏林巷2號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庭院及階梯」(下稱系爭建物)占用,所占系爭土地之面積如附表B欄所示合計206平方公尺,為此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及第三項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系爭建物占有系爭土地面積計算,即118萬6,922元(計算式詳附表C欄),至訴之聲明第二及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8萬6,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部分,尚需補繳9,3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附表:
臺北市北投區崇仰段一小段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號 111年1月 公告現值(A) 系爭建物 占用面積(B) 訴訟標的價額 (C=A*B) 1 33-1地號17錄 5,472元 133㎡ 727,776元 2 33-1地號18錄 5,472元 3.2㎡ 17,510元 3 33-1地號19錄 5,472元 12.8㎡ 70,042元 4 81-4地號11錄 5,261元 10.4㎡ 54,714元 5 40 地號6 錄 6,800元 1.6㎡ 10,880元 6 76 地號4 錄 6,800元 45㎡ 306,000元 合計 206㎡ 1,186,9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