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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44號原 告 陳學稚被 告 台灣臨床腫瘤醫學會法定代理人 賴俊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會員資格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第一項為:請求確認員告之會員資資格存在,核其性質,顯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之非財產權訴訟,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倘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難以估算,原告亦未提出得以計算之方法及證據。因此,本件訴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均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原告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日期: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