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59號再審原告 林文潔訴訟代理人 邱德修再審被告 曾美全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1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9,455元,應徵裁判費71,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