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66號再審原告 何牧珉再審被告 國家安全局法定代理人 陳明通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請求返還物品)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確定判決之利益核定,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9,999元(見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是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萬9,99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江哲瑋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