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32號原 告 黃在宏訴訟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慈祥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