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5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安池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30664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繼承人孫王招子之國稅局核定之遺產清冊(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免稅證明書等) ,如有其他財產,應補正明確一定、具體合法之訴之聲明。
三、陳報原告聲明請求分割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惟不得逕以房屋課稅現值為房屋交易價值之證明依據)。
四、第二項遺產稅證明文件所列除被告孫安池、孫安然、孫秋麗、孫秋雲以外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五、原告就上開補正事項,應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供本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