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59號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李潔沂被 告 葉芸甄
葉義德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被告甲○○、乙○○本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 由
一、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另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2項規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前滿18歲而於同日未滿20歲者,自同日起為成年。又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為92年1月1日生,乙○○為93年3月6日生,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於本件起訴時(111年9月29日)為未成年人,固應由行使其等權利義務之林雅鈺為法定代理人。然甲○○、乙○○於112年1月1日均已滿18歲,而已成年,則林雅鈺之法定代理權已告消滅,而兩造迄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甲○○、乙○○本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