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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81號原 告 聶康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雷源澎等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一,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補正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1562建號

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㈡查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

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惟不得以房屋課稅現值為房屋交易價值之證明依據)。

㈢補正符合法定程式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裁判日期: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