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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1號原 告 徐立儒 00000000000被 告 陳銘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6,200元,應繳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