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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20號原 告 陳冠春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慧芳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裁判日期: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