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40號原 告 謝春吉訴訟代理人 謝麗英被 告 謝家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產權二分之一係借名登記予被告名下,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產權二分之一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查系爭不動產前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委託劉麗玉建築師事務所鑑定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171萬2,000元,此有該事務所之鑑定報告在卷可參,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不動產產權二分之一,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85萬6,000元(計算式:11,712,000÷2=5,85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附表土地部分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1 臺北市 士林區 永平 二 451 89 3分之1 建物部分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 用 途 1 2006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加強磚造3層樓房 第1 層:67.58 騎樓:13.08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