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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58號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被 告 吳永隆

吳惠玲吳致中吳偉成吳明娟吳全祐吳政芬吳宜真吳佩珊吳冠霆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雅婷附件:

(起訴狀附表1所示土地於起訴時之現值40600元㎡*面積110.56㎡+建物於起訴時之評定現值16萬5000元)*應繼分比例1/7=6648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日期: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