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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69號原 告 劉慧君

劉耀銘劉建被 告 逸名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等與被告間股東關係及權利義務自民國111年5月12日零時起不存在,屬因財產權訴訟,然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3人部分各核定為165萬元,原告3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裁判日期:202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