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2號原 告 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坤鍵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被 告 陳蓉花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請求遷讓(出)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4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20萬5,000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879元,扣除已預納之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2萬1,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乙成附件計算式: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讓交付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依卷附兩造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參原證2所示),可知系爭房屋含基地之約定買賣總價為735萬元;審酌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是系爭房屋之估算價額為220萬5,000元(計算式:735萬元×0.3=220萬5,000元)。